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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你问我答

发布时间: 2020-04-22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上海市首部关于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有4个方面的重要创新

    1、创设“四类内外”鉴定事项  全覆盖管理模式,加速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进程。

    2、严格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建立资格管理全过程专业评价和公示机制。

    3、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格监管,构建活动全流程、全要素监管制度。

    4、注重问题导向,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司法鉴定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职能部门有哪些?主要管理职权有哪些?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类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对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司法鉴定有哪些?

    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司法鉴定包括:死因鉴定、伤情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毒物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以上司法鉴定都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四大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

    此外,还有其他部门主管的司法会计、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文物鉴定等其他业务,也是本《条例》所要调整规范的内容。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原则。

    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哪些公开途径可以获得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信息?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可通过12348中国法网查询全国鉴定机构、鉴定人信息,12348上海法网查询本市鉴定机构、鉴定人信息。

    如何判断司法鉴定机构是正规、合法经营的机构?

    根据司法部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

    (二)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

    (三)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

    (四)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

(七)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诉讼过程中如何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并由办安机关委托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没有申请但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鉴定的,由办案机关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并委托进行鉴定。

办案机关选择鉴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具体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哪些官方途径可以获得司法鉴定咨询?

主要有两种方式:12348上海法网微信小程序在线咨询、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司法鉴定值班窗口现场咨询。

鉴定案件受理后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委托方送检;鉴定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按有关标准收费;鉴定人实施鉴定;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完成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当事人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时限一般多长?

双方未约定鉴定时限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法律援助受援人缴纳司法鉴定费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捣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哪些形式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管: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定期考核: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审核司法鉴定人执行的执业情况,给出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委托第三方质量评估: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评估、测试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定期考核的参考依据。

鉴定案件统一赋码管理:通过信息平台,对每个司法鉴定案件的实施程序、鉴定材料保管、检验检测数据保存、鉴定意见书形成等进行全流程统一管理。

信用监管: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处理投诉: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定期进行监管信息互通。审判机关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情况,依法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定期考核、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鉴管信息互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个人或者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违法违规的,应当向谁投诉?

按照《条例》规定,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诉;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行业协会投诉。

收到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此外,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全面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投诉的受理范围、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材料的提并和补充、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等都有详细规定。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了怎么办?

《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针对司法鉴定活动提出的投诉事项,哪些情形政府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办理诉讼案件的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鉴定意见已被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

(四)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五)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六)投诉事项下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承担哪些形式的法律责任?

《条例》依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罚款、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登记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司法鉴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

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协调沟通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反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的自律管理;

(三)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

(四)按照行业规范、处分规则实施奖励和行业处分。

本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办理诉讼案件的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