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上海某通信公司状告某某某等人私设电子游戏服务器,未经同意,复制该通信公司的游戏程序,向客户提供游戏服务,谋取利益。
本所受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的委托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双方的目标程序,鉴定组根据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比对测试报告,对双方的目标程序进行了对比和分析。两种目标程序均由三部分组成:地图文件、刷怪文件和暴率文件。其中地图文件两者相同率为99.9%,刷怪文件相同率为98.6%,暴率文件共有279对,其中138对文件完全相同,其余141对文件基本相同,只有少数运行参数不相同。由此得出鉴定意见:上海某公司的游戏程序和被比对的游戏程序之间存在复制关系。这个鉴定意见为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编后
这是本所较早参与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案的司法鉴定。该案被我国公安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列为中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案件之一。此案也是上海第一例关于利用“私服”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打击此类新型犯罪的一次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