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不可忽视的等同特征判断原则 — 断路器专利纠纷案峰回路转

发布时间: 2018-07-30

  某专利“故障断路器”的权利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此案因标的巨大,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诉讼中,被告单方委托一家机构作了鉴定(以下称“前鉴定”),结论是“产品结构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五个不相同,因此委托鉴定产品与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对此原告想不通,2010年便单方委托本所另做鉴定(以下称“本鉴定”)。

  前鉴定与本鉴定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及产品结构和相应技术特征的认定均无分歧,但是对两者特征的比对结果不一致:前鉴定止步于两者对应特征的相同和不同的判断,而本鉴定对五个不相同对应技术特征作了进一步的“等同”分析,由此看到了产品技术特征的本质,导致结论相反。

  产品与专利之间五个不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其主要差异与八个触头有关。本鉴定遵照等同特征的判断原则,从“触头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触头特征的具体技术手段”“触头特征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三个方面对断路器专利八个触头和断路器产品八个触头进行了对比。

  分析得到的结果是,断路器专利和断路器产品中设置的触头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是同样的技术问题;就触头的具体技术手段而言,不论是触头数量、功能都是相同的,触头的设置方式、运作过程、在电路中的位置也是基本相同的,触头特征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同的。两者仅仅在“动静”要素关系上进行了调换。

  这种调换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容易实现;且达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八个触头贴合后使得两组电源火线、零线输出导体之间实现连接,单相三线电源孔就有电力输出;八个触头非贴合状态下,两组电源火线、零线输出导体之间无连接,单相三线电源孔无电力输出。

  因为就触头技术特征对应等同,所以断路器专利和断路器产品是等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