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某地检察院委托本所就当地某公司被控侵犯某外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一案,就是否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相同商标进行鉴定。
本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首先确定本鉴定案必须厘清的三个关键性问题:(1)两个标志是否都具有商标属性;(2)两个标志在整体形态上是否构成相同;(3)两个标志是否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
原告外方公司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其商标属性是明确的;而被告当地某公司使用的商标,虽然未经注册,但也完全符合商标定义的要求,即:使用在具体商品上,是一种可视性标志,通过视觉来引导相关公众,其含义并不明确和直接地表示本商品的特点。因此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认为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
关于两个标志的整体形态问题。鉴定意见认为,两个标志都由八个英文字母连贯排列构成,并无其他附属的文字或图形。只是在排列间距、字体的粗细及字母大小写等方面略有细微差别,并未改变其显著特征和整体形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也不会影响公众的认知,因此可以认为两者属于相同的可视性标志。
关于两个标志的使用状态问题,鉴定意见认为,两者使用的对象属于同一种商品。
根据上述事实和认证,鉴定人一致认为,两个标志属于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编后:
显而易见的是,本案的鉴定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事在于外部。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是一家知名的外国公司,据说相应国家的使馆还把本案作为两国贸易摩擦,通过我国商务部沟通,由某省检察院督办。所以当时动静很大,有着明显的压力。另一方面,另一方当事人是当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是纳税大户。用职工的话来说,是他们的生命线。所以,众多职工对此案的处理十分敏感,反应激烈。当司法鉴定还处在委托的协商阶段时,他们就印了许多信件散发,甚至给本鉴定所的每位鉴定人都寄了一封。信里说他们是国有企业,是民族工业,是工人的生命线;要求鉴定人不可以接受此案的鉴定,不可以帮外国人说话,等等。这些情况使得本所在一开始谈论接案时就感觉办理此案的压力特别大。若是接,结论是明显的,这“民族工业”犯了错,可能大量的国企工人要受累;若是不接,那鉴定机构还要它干嘛?知识产权还要不要保护?大道理小道理,坚持真理是最大的道理。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坚持客观公正,保持中立,是我们的原则。在实践中,要不畏强势,不为外力所左右,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