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专利《汉字注音输入法》的专利权人是台湾居民。2010年,他以一份台湾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依据,委托大陆的律师事务所,意欲起诉某款手机生产厂,称其所用的汉语拼音输入法侵犯其专利。律师事务所在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后委托我所鉴定,用作诉前准备。
本所司法鉴定人仔细研究了专利的相关文件。专利中所称的“注音符号”旧称“注音字母”,是为汉字注音而设定的符号,1913年由中国读音统一会制定,1918年由北洋政府教育部发布,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改称为“注音符号”。我国大陆地区在1958年推行汉语拼音方案以后停止使用,但在汉语字典等基础工具书中对汉字注音时或与拼音同时使用;我国台湾地区仍用作汉字的主要拼读工具。
本案所涉注音输入专利,是将注音符号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屏幕上,逐个用鼠标或者触控笔在屏幕点选输入注音符号,不用键盘。而拟被诉的拼音输入手机,则是将26个英文字母标注在2-9共8个数字键上,依汉语拼音规则逐个按动键盘,输入拼音字母。
对此,本所鉴定人把注音专利的各步骤和拼音手机的各步骤分别列出进行对比,鉴定人一致认为:拼音手机汉字输入方法中的技术特征“拼音表达”、“键后回显”、“按键输入”和注音专利的汉字输入方法相应的技术特征“注音表达”、“屏显候选”、“点选确定”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拼音手机汉字输入方法和注音专利汉字输入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这个鉴定意见,与台湾鉴定机构的意见相反。台湾的专利权人对此提出了质疑。为了回答专利权人的问题,我们的鉴定人凭借对专利知识的掌握,作出了详尽的解释。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汉字编码方法本身属于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就信息表述方法本身或者汉字编码方法本身而言,同声音信号、语言信号、可视显示信号或者交通指示信号等各种信息表述方式一样,只取决于人的主观意念或者人为的规定。因此,汉字编码方法本身不是技术方案。实施该编码方法本身的结果仅仅是一个符号/字母数字串,不是技术效果;因此,发明专利申请主体仅仅涉及汉字编码方法的,不属于可给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把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所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而作为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原来不能运行中文汉字的公知计算机系统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令,产生出若干新的功能,以致能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或者办公系统的自动化管理;那么,这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正是依据了《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通过正确分析与特定硬件结合的技术特征,鉴定人向专利权人揭示了,注音专利和拼音手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程序编码是和不同的硬件结合。而且汉字注音符号与汉字拼音字母在数量和使用规则上也存在不同点,导致两个程序编码会与不同数量、不同位置和不同定义的输入硬件结合。再者,注音专利“点选确定”与拼音手机“按键输入”的按击和显示位置也各不相同。这就构成了他们的不相同、不等同。
经过交换意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所的鉴定意见并转告台湾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