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一个普通的专利侵权纠纷,历经“五审”才尘埃落定 —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发布时间: 2018-07-30

  众所周知,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二审终审。这里介绍的一个普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却反反复复经历了五审才尘埃落定。案情是这样的:

  A省某市一家工厂(以下简称被告方),被控专利侵权。提起侵权诉讼的是B省C市的某单位(以下简称原告方),它声称拥有该项生产技术的专利权。该案在C市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案件在B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依然不服,单方面委托本所做了鉴定后,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获得支持。最高院作出裁定,发回B省高院重审。

  B省高院重审后仍维持原判。最后由最高院提审该案,改判为被告胜诉,这才尘埃落定。此案被列为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之一。

  仔细梳理该案的审理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原告起诉经一审、二审,到最高院发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第二阶段是二审重审“维持原判”到最高院改判。笔者认为,第一阶段是由于B省二级法院采信的专家鉴定意见不正确而误导了审判;第二阶段涉及对选用技术特征的依据的认识,从而构成了案件的创新性。

  对于该案创新性的论述,已在有关报道中所见,本文不再赘述。这里仅对第一阶段中B省一审、二审所采信的专家鉴定意见,作简单论述。

  在专利侵权案的判断中,我们常用技术特征作比对。专利的技术特征是通过权利要求来体现的。B省二级法院采信的专家鉴定意见,恰恰暴露出在这方面存在着缺陷。参与鉴定的专家们,无疑都是本行业的高手,他们技术娴熟,但不熟悉专利法,不懂得分析专利的权利要求。因此在鉴定时,便出现了一个明显的瑕疵:他们通过自己的再加工,先把专利方法“概括为”几个“步骤”,进而就用这些“步骤”,与被控侵权方的类似“步骤”进行比对,而不是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不仅如此,他们还分别从原被告的方法中提取了“主要的”工艺,然后把“剩下的”部分称作是“各自对产品的描述”,因而“不作计较”。这样一来,原本在不同方法特征中表现出来的区别,而且是明显的区别,被淡化为可以“不计较”的剩余部分;从而让明明白白地存在着的技术特征的区别,经过这种“忽略”而被“同质化”。事实上,正是这部分“各自对产品的描述”的不同,反映出两者技术特征之间的质的区别。据此,本所提出了不同的鉴定意见。

  点评:在专利侵权案的鉴定中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也是个技术活。它要求鉴定人既懂技术,又懂专利法和相关法律。由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必须十分重视这方面的欠缺,否则不经意间就会让法官“吃药”。这或许也是对司法鉴定人要设立“资质”门槛的一个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