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
业务概况及主要经验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引起普遍的关注和重视,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纷争也日显凸出,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创建于2003年末,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并由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是上海首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自创立至今的近10年中,受理并办结的知识权鉴定案近200件,其中大部分由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委托,也有少量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单方委托。从已办结的鉴定案看,绝大多数鉴定意见已被采信。总体而言,通过鉴定,已经为司法审判和行政调处中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提供了事实依据,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发挥了积极有效的服务功能和作用。2013年4月被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评为“上海市司法鉴定先进集体(2010-2012年度)”。
回顾这些年的工作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 坚持以法律为根据,实现公正公平
知识产权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会直接给出构成侵权或者不侵权的结论,因为这属于国家职能机关的职权范围。然而,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疑似侵权物与知识产权载体的比对,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出客观的鉴定意见,从而利于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正确判断。这就要求鉴定人既是某个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又谙熟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既尊重技术领域的客观科学性,又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审视分析每一具体事项,才能提出适格的鉴定意见。例如有一件专利鉴定案,鉴定人通过仔细阅读专利文件,并深入现场查看,既明白了专利的权利要求,又透彻掌握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特点,而后作出合理的分析判断,在多次与被控侵权当事人交换意见后,当事人对技术特征构成相同和等同的鉴定意见心悦诚服。此案判决生效后法院还邀请鉴定人协助执行。其间,不仅原告外方代表对此鉴定满意得竖起了大拇指,连侵权当事人也激动地要和鉴定人交朋友。再如有位台湾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手持某鉴定机构的侵权鉴定结论,意欲委托再作鉴定以控告某国际著名手机公司侵犯其专利权。鉴定人接手此案后发现原鉴定意见中错误地使用了“等同原则”,导致鉴定结论与事实背离。经与委托方充分交换意见后,最终放弃了起诉,避免了一场标的数额巨大的无谓争讼。
二、 坚持尊重科学,还原客观事实
遵照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鉴定所从成立伊始,就坚持奉行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办案中,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受外来干扰和影响,始终以科学客观保证公正。曾有一个已经被外地高院二审判输的案件,当事人不服,意欲向最高法院申诉,遂委托鉴定。按常理,此案已经二审终审,且有外地的两次鉴定结论,铁板钉钉,似已不可逆转。接案后,鉴定人发现原鉴定意见书的立论有误。这是由一些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们作出的鉴定意见 。他们技术娴熟,但不熟悉专利,不懂得分析专利的权利要求,因此鉴定意见存在显而易见的瑕疵。重新鉴定后,鉴定人从专利的视角,用科学的语言,提出了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而后最高法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另有一个商业秘密侵权案,已有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后被认定了侵权事实,且因涉嫌犯罪,已拘押了几名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后,被告人又提出了一些新证据,申请检察院作重新鉴定。本所受理检察院的重新鉴定委托后,鉴定人认真分析案情,反复比对论证,既不轻易迁就已有的鉴定结论,也不拘泥于已经抓人,毅然以科学的态度,作出了否定的鉴定意见,检察院收到鉴定意见后不久,就释放了被拘押人员。
三、 坚持中立的原则,不为外力所左右
本所的鉴定人大多是从原有的岗位上退下来的老专家,他们之所以还能在新的岗位上做贡献,纯属老有所为之举。他们始终坚持不为利益所驱动,不为强势所左右的基本信念,不计报酬的多少,但办事却特别认真稳重,笔笔较真,一丝不苟。曾有位当事人来委托鉴定时讲明,如果能得出他想要的鉴定结果,愿付数万元鉴定费;而如果得不出这样的鉴定结果,那只能付几千元咨询费。对此,鉴定人还是认真地作了分析研究,从科学、客观、公正的要求出发,实事求是地告诉委托人无法得出他想要的结果。象这种附带条件的鉴定委托还不时会遇到。有时,甚至会有人直言不讳地问花多少钱可以得到有利于已的鉴定意见。对此,我们的态度是一概拒绝。我们的指导思想是不能为了多拿钱就胡乱作鉴定;宁可少拿钱甚至不拿钱也不能昧着良心说瞎话。宁可不做,也决不乱做。
有的诉讼案件,因其所涉经济利益数额巨大,鉴定意见对于当事人可说是生死攸关。曾有一件涉外的案例,一家外国知名公司控告某地一家国有大型企业商标侵权。 据说,相应国家的使馆还把这作为两国贸易摩擦,通过我国商务部门沟通,后由某省检察院督办,当时动静很大。当地职工不明真相,偏袒自身企业,力图阻挠公正办案。当还处在司法鉴定委托协商阶段时,他们就印了许多带有恐吓内容的信件,给鉴定所的每个鉴定人寄了一封,诉说他们是国有企业,是民族工业,是他们的生命线。威胁不可以受理这个鉴定,不可以帮外国人说话,等等。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鉴定人还是顶住巨大的压力,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思维模式,按照事实,坚持作出了比对物与被比对物构成相似的鉴定意见,并坚持出庭参与质证。
四、 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鉴定人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鉴定人队伍,是鉴定所立足的基础,也是我们践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尽一份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所现有司法鉴定人23名,平均年龄70岁,其中大部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建伊始的第一代践行者,分别是专利、商标、著作权及软件、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的资深专家,其中绝大多数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个别人还是国务院特殊津贴享有者。几十年积累的丰富知识和经验,汇聚成了宝贵的社会资源。他们积极参与服务,热情奉献特长,勤勤恳恳地在司法鉴定这一新的岗位上再作贡献,已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这里所称的“高素质”,除了前已述及的业务素质,还有更重要的是思想道德方面的素质。这可归结为以下几种精神:
(1)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老黄牛精神。前已述及,鉴定人大多数是从原岗位上退下来的老人,其中最大的已年逾八旬,但他们工作起来却忘记了自己的年龄。为了察看现场,有时长途跋涉去外地,有时攀高下井量尺寸,有时为了满足委托方的时间要求,而放弃休息日,日夜连续作战,有时出庭质证还会受到刁难甚至人身攻击,也从不气馁。正是在尝遍了各样的苦辣酸甜中他们完成了一件又一件的鉴定;
(2)认真稳健、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鉴定人的认真稳健、一丝不苟曾经得到法官们的多次赞许。这种认真和严谨既反映在鉴定的实体内容上,又体现在鉴定程序上。对于每一件鉴定,除了几位鉴定人之间多次分析讨论外,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有时还要向相关技术领域的多位专家多次进行咨询,可以说是竭尽其详,不厌其烦。最终出具的鉴定文书更是层层把关,力求做到鉴定意见的表述简洁明确,说理充分,言之凿凿。正因如此,本所的鉴定文书曾获得全国司法系统第二届“鼎永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三等奖。有位司法部副部长来所调研时看了几份鉴定意见书后,曾给出了“这才是真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这样高的评价;
(3)求真务实、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尚属一个新的领域,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也只是处在起步阶段,而其中在商业秘密的纷争中,一般被认为是不需经过鉴定的。但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却经常有委托鉴定的需求,这也许与市场大潮下,人员流动成为常态有关。且基于利益驱动,窃取商业秘密或借助保护商业秘密这把利剑扼制竞争对手的情形都可能发生。而现实的情况又是社会普遍对商业秘密的认知度极为有限。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自己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小配角,理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因此鉴定人在认定某项信息的非公知性和系争信息之间同一性方面作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而且已摸索出了一些方法。这些都是与鉴定人的求真务实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分不开的。